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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配条例》颁布

苏联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于1983年3月29日批准了《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配条例》,要求分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工作在学生的生产实习之前进行。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在分配去的单位至少工作两年。各单位领导人在此期间不得招收没有学校相应派遣证书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获得优等毕业文凭或证书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享有优先挑选工作地点的权利,也有权不参加分配,可立即报考与所学专业接近的中专或高校。分配委员会按分配计划、毕业生所学职业和技能等级、毕业生家庭情况、健康状况和本人意愿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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