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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莫希妮·贾殷诉卡纳塔克邦案作出判决

1991年,一位名叫莫希妮·贾殷(Mohini Jain)的非卡纳塔克邦女学生因报考位于该邦图姆库尔市的私立斯德哈拉萨医学院医学学士课程时被要求缴纳第一学年6万卢比的学费并由银行出具以后各年的学费担保。在贾殷之父告知学院他无力支付如此高额的学费时,贾殷被取消入校就读资格。学院是根据卡纳塔克邦制定的私立医学院的收费标准向贾殷收取学费的。该标准规定:“政府学额”的学生年学费标准为2000卢比;非“政府学额”的卡纳塔克邦学生的年学费标准为不超过25000卢比;非“政府学额”的印度其他各邦学生的年学费标准为不超过6万卢比。贾殷因此向印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诉卡纳塔克邦政府制定允许该邦私立医学院收取差额如此悬殊的学费额的通知,而这一通知是该邦政府在1989年6月5日根据《卡纳塔克邦教育机构(禁止人头费〈capitation fee〉)法》(1984)第1段第5款制定的。最高法院在1992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判卡纳塔克邦的收费标准中的6万卢比为人头费而不是学费,宣布该通知中的有关条款无效。“我们因而认为并宣布法律上不允许任何教育机构收取人头费以作为录取的考虑依据……我们进而认为这一判决将予以生效。”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引起印度社会尤其是高等教育界的热烈讨论。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和印度大学联合会随即于1992年9月召开了一次由印度著名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参加的研讨会,探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如高等教育权是不是一种基本权利?高等教育不论公立或私立院校,是否可主要通过收费而实行成本回收?未受政府资助的私立院校可否收取高额学费以达到自立或成本回收?这一判决及与此相联系的高等教育收费问题成为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在1992年11月任命以大法官普那亚博士(Justice Dr.K.Punnaya)为主席的一个高度权力委员会的主要动因之一。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调查印度国立大学及相当于大学的教育机构包括收费问题在内的办学经费情况,并在1993年递交了委员会的政策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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