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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修正公布《大学法》

在50~70年代初,台湾的大学院校一直沿用国民党政府1948年在大陆公布的《大学法》,以此作为办学准则。时过境迁,此法的内容早已与台湾现实脱节。1982年,继1972年对《大学法》的修订后,台湾再次对《大学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大学法》于同年7月30日公布,此法共39条。这次《大学法》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大学组织结构,提高大学学术水准,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在职青年进修,减轻升学压力。这次修订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①将过去的“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健全之专门人才”的大学教育宗旨改为“研究高深学术,陶冶完整人格,养成健全之专门人才”。②将空中教育体系纳入高等教育系统之中。③在研究所的体制方面,指出研究所的研究范围,不必与学系一致。④允许大学设立分部。⑤允许大学各院系招收大专学校毕业生入学。⑥加强推广教育。⑦规定除大学毕业生外,允许具有同等学历者,经入学考试及格,入研究所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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