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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印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国家教委于1996年5月10日印发了《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中国境内举办教育考试,合作举办的教育考试项目必须符合中国的需要,考试内容与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作举办考试的中方单位必须是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外方单位必须是具有从事教育考试职能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合作双方应有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具备自己的场所、名称和组织机构,具备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由举办考试的中方合作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办法》规定,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的机构可向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非学历的教育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的境外效力,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及政府间协议执行,或由外方合作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予以确认。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发放境外机构的证书。经批准举办的合作考试项目,必须制定实施考试的考务程序,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考试。合作举办考试的试卷、答卷属秘密材料,有关资料的发送、接收、保密、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考点要确保考试的公平竞争,防止违反考试纪律和舞弊事件的发生,各考点不得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班。各考点可按规定收取考试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增收其他费用。合作考试机构对其考点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合作考试机构必须向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此外,《办法》对申请停办考试的条件和有关的行政处罚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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