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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收费制度改革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进招生收费改革,国家教委于1993年在东南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进行了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试点。1994年进一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使试点学校增加到37所,其中有29所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参加了这一试点改革,其他8所为北京地方院校。参加改革试点的学校招生时不再区分公费生、自费生、委培生,不再对两种计划招收的学生采取不同的录取标准,招收新生一律缴费上学,使现行的公费生、自费生并轨运行,机制一步到位。试点学校招生“并轨”后的收费标准,根据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并参照中国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1994年确定为每学年1000~1500元(含学杂费、住宿费),并允许不同地区、学校和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随着收费制度的建立,试点学校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已全面启动实施,以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等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试点结果表明,试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展顺利,报考生源数量充足,生源结构基本合理。1995年,试点学校达到146所。1996年全国有660所高校实行了并轨,占全国高校总数的67%。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全部实行并轨。至此,从1993年开始的招生收费制度改革基本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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