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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教师法》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教师法》分为总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43条。《教师法》是在总结建国40多年、特别是在吸取改革开放15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教师法》明确规定,制定本法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号召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并把每年9月10日定为教师节。《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教师行使正当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职业中学任教。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教师的医疗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国家在住房方面,为教师提供方便、实行优惠。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为促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教师法》对教师的培训、考核、奖励、法律责任等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教师法》的实施,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教育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都具有重大意义。这必将有助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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