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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为保证扫除文盲教育质量,推动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于1992年10月22日发布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办法》规定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人口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8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0%以上;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最近3年来复盲率低于10%。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和要求: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15周岁以上人口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8%以上,最近3年来复盲率低于5%。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在自验基础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申报,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向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申报,由省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验收。验收的重点是农村的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验收考试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验收评卷工作由验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发给扫盲合格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国家每年公布一次高标准扫除文盲的县(市、区)名单,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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