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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提出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加速高校的改革步伐,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2年8月提出了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意见包括: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在现设置的本、专科专业内确定专业方向;学校可适当增加调节性的招生计划,可在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的25%内招收委培生和自费生;在学校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国家教委核定的本年度的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基础上,增加5%的委培生和自费生;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校可依据社会需要,适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计划外委培生、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学校在不增加国家事业编制和科学事业费的前提下,可根据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自行确定和调整校内科研机构和专职科研编制,创办科技产业实体;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举办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办学条件允许和适当提高录取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内增加计划外招生人数;在基建投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经国家教委批准授权,学校可根据批准的设计书自行审定生活用房及部分教学用房的设计文件,学校可利用自筹资金适当调整建房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利用贷款解决某些基建项目的急需;学校可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和所在地经济发展与群众收入水平的情况,提出年度学杂费和委培生、自费生等收费的标准,报国家教委核批;学校按照经费预算管理原则以及有关法规,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学校的预算内事业经费和预算外经费;学校在执行国家工资法规和实行总额包干的前提下,有权确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学校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可根据需要设部分流动编制,根据校办产业的发展,学校可设立企业编制;学校有权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教授审定权的学校可自主聘请名誉教授,并报国家教委备案;除必设机构外,学校有权依据需要确定校内机构设置;学校有权提名并考察副校长人选,报国家教委批准任免,有权任免副校级以下干部;学校根据国家教委的委托和有关规定,由校长和党委书记代行审批出国留学人员,代行审批副校长以下出国进行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校际交流等活动的人员,代行审批来华讲学的外籍人员;在国家分配的来华留学生经费及来华留学生计划指标内,学校可直接录取来华留学生,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直接招收录取自费来华留学生,并规定其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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