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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颁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于1992年8月6日发布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这个《课程方案(试行)》由《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和小学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自然、社会、音乐、美术、体育、劳动等9科,以及初级中学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劳动技术等15科教学大纲(试用)组成。《课程方案(试行)》自1993年秋季起在全国逐步试行。国家教委在组织实施《课程方案(试行)》的意见中指出,1993年秋季开学,全日制小学的起始年级均应开始执行《课程方案(试行)》。有条件的地区,初级中学的起始年级可同时开始执行《课程方案(试行)》;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本地区全日制初级中学的起始年级能在1995年秋季开始执行《课程方案(试行)》。意见又指出,1993年秋季开学,小学一年级开设自然课确有困难的学校,可暂延缓至1994、1995年秋季开设。初中体育课应按规定每周开足3课时,暂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也必须保证2课时,有关上述课时的变动,均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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