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8月12日发出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人员,不论他们过去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对持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按外籍华人对待;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中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可随时再出境;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国外兼职;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中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中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国内情况。

上一篇:国家教委提出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下一篇:《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