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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发布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1年8月29日发布了《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规程》指出,图书馆(室)是学校书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室)的藏书,应包括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和报刊,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以及一些应用型的书籍。图书馆应优先采集、收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推荐的图书。《规程》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图书馆(室)负责人应熟悉图书馆专业知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等以上的文化程度和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此外,《规程》对图书馆(室)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以及工作人员的编制等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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