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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编写教材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布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编写教材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教师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完成教材建设任务,国家教委于1991年11月19日发布了《教师编写教材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凡教师承担国家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和列入学校计划的教材编写任务,学校应对其编写时间提供充分保证,并相应减少其额定教学工作量,具体折算办法可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高等学校要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材建设,教师编写的教材、讲义,应作为教师职务评聘中要求的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送审。《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都要重视教材、讲义的著作权保护。要教育教师和科技人员,注重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成果和著作权,不得剽窃和抄袭他人的知识成果。《规定》提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将坚持4年一度的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评奖标准及办法。凡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及校级奖励的优秀教材,应作为教师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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