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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发布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长素质,推动中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家教委于1991年6月25日发布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校长任职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称;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校长岗位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具有一定的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学校工作;还应具备一定的岗位知识和岗位能力,包括政治理论、国情知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学校管理知识,教育学科知识以及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能力,指导教学、教研、课外活动的工作能力,协调好学校内外各方关系的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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