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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

针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教委于1990年6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成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整顿。《意见》首先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成人高等教育的成绩,同时指出,一些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管理松弛、质量下降,少数学校存在着乱办学、乱收费、乱发文凭的“三乱”现象,一些学校在办学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社会效益不好。《意见》强调,要把学历教育存在的问题作为治理整顿的重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认真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高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要求,规定进度,按步骤组织实施。各校要按照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进行自查。对乱办学、乱收费、乱发文凭及其他违法乱纪问题,要查清主要责任者。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学校开展互查,并重视社会的举报。凡违反规定办学、收费、颁发证书的,应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责成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所属学校存在的违反规定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分校分类具文报国家教委。对涉及面大、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分校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速报国家教委,经国家教委同意后处理。对“三乱”问题的主要责任者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此外,凡规模过大、办学投入不够的,要按照保证质量的要求充实师资、加强管理力量,并减少或暂停招生。《意见》还要求,要把举办成人教育作为高校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高校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要加强对高校成人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宏观管理,使高校成人教育结构、布局合理,专业适应需要,避免盲目性;成人学历教育要坚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根据投入的师资、管理力量确定办学规模;函授、夜大学应名实相符,严格按照规定举办,认真组织教学全过程,要严格控制函授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内容应确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其学制,脱产学习的不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不超过一年半,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相衔接,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应归口统一管理,其他二级机构不得自行面向社会招生;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巧立名目增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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