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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发布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于1990年6月4日联合发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条例》包括总则、学校卫生工作要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共6章41条。总则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采光、照明等环境以及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课,其他类型的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县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对学校卫生工作中的奖励与处罚,《条例》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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