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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

为了调动广大青年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活力和动力,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引导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国家教委于1988年在部分省属院校试行了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子1989年3月12日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决定把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分为国家任务计划招生和社会调节性计划,相应地改变高等教育培养费拨付办法。建立各种奖学金和某些收费制度,逐步将毕业生计划分配就业制度改为社会选择就业制度。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由国家提供,学生上学一般要交学杂费,学生毕业后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招收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毕业后在本行业、系统内就业。矿业、地质、水利、石油等部门及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所需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定向奖学金,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就业。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毕业后若被经营性单位录用,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接受录用单位的适当资助。毕业生经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未被录用者,介绍回原籍所在地自谋职业。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地区、行业、单位就业。自费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与学杂费,可争取奖学金,毕业后自主择业。这一改革方案于1989年首先在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中试行。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也先后于1990年实行了这一方案。为了保证这一改革得以顺利进行,该方案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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