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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

从1988年起,国家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培养能力,招收少量自费生。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教委于1988年4月7日发布了《1988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办法》。在此基础上,1989年5月5日,国家教委印发了《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意见》指出,自费生招生计划属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自费生来源原则上在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安排;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原则,使具有自费能力、统考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考生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自费生报名分数线,并与各批国家任务招生录取调档控制线同时公布;自费生报名线最低不得低于同一批国家任务招生调档控制线20分;自费生录取工作一般应在同批学校国家任务招生之后进行,也可在同一学校国家任务招生之后进行;录取名单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批或备案;自费生在校期间必须向学校交纳培养费与杂费,毕业后根据国家需要自主选择职业。1990年7月9日,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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