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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大学基本法》的颁布

经过20世纪30年代的大学改革,玻利维亚的大学获得了自治权。每所大学都由一个由师生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大学的校长和所有行政人员都由这个委员会任命,学术上、管理上和经济上都实行自治,不对任何机构负责。但是,到20世纪60年代,由于学生运动的兴起,大学生日益卷入群众性政治运动,威胁着政府的安全。政府对这种自治制度越来越不能容忍。1971年8月19日,玻利维亚右翼势力在圣克鲁斯发动武装叛乱,推翻了托雷斯政府,成立了以乌戈·班塞尔·苏亚雷斯(Hugo Bánzer Suarez)为总统的军政府,实行更专断的统治。班塞尔总统上台后很快就颁布了第09873号法令,关闭了玻利维亚所有的大学,并成立了一个大学改革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和评价所有大学的课程和活动,提出改组大学的方案,使之能直接满足国家的社会经济需要。大学被关闭了整整一年,直至这个委员会的研究工作结束。根据委员会研究的结果,玻利维亚国会于1972年6月通过了第10298号法令,即《玻利维亚大学基本法》(Fundamental Law of the Bolivian University)。新的《基本法》在重申大学有获得某种自治权的必要性的同时,对玻利维亚过去的大学自治制度进行了改革,把大学自治限于教学范围之内。《基本法》规定,玻利维亚成立一个统称为“玻利维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ivia)的大学系统,所有大学均是玻利维亚大学系统的成员,都要受新建立的全国高等教育委员会的管辖。大学系统的最高行政机构是玻利维亚大学会议。会议由全国高等教育委员会的4名成员和各大学校长组成,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大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计划。在大学会议之下,是全国高等教育委员会。委员会设大学科研处、大学总管理处、大学规划与统计处和大学教育协调处等四个处,有专职成员5名、候补成员2名,均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每届任期4年。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各大学的计划,制定统一的学历、课程、学分制、教学大纲、评估程序和教学方法。大学系统中的每一成员,都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历和大纲实施,为学生的校际交流提供了方便。

在每所大学内部,最高行政机构是校长、副校长、总管理处和大学委员会。大学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有副校长、行政主任、各系主任和每系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这些成员均由所有专职教授和全日制学生组成的大学大会选举,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但副校长不能直接就任校长,在被选为校长之前,必须离职一届。委员会的职责是推行大学基本法和全国高等教育委员会方针,同时要向全国高等教育委员会提交预算、报告学校内部的变化(如增设系科或课程等)。各大学的基层机构是系,系又分科。系主任由全系大会选举,任期4年。

《玻利维亚大学基本法》的实施,提高了大学管理的效率,同时也统一了大学系统内部系科和学衔的设置。20世纪90年代玻利维亚大学系统有建筑和艺术、保健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及教育科学、工艺学、农业及畜牧学、体育运动和研究生教学等9个系,共93个专业。任何一项课程都分三级:第一级是基础课,第二级是专业开发,包括社区服务和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第三级是研究生课程。许多专业都实行双称号制度,即既授予学术称号(如硕士学位等),又授予职业称号(如工程师等)。学术称号由学校颁发,是进一步进行正规学习所必需的。职业称号则由全国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发,是个人取得开业执照的先决条件。各大学有权授予高级技术员、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等三种学术学位。要获得博士学位,首先必须获得硕士学位,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职称,除修完博士学位课程,完成博士论文答辩外,男性博士生还必须完成服兵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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