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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习证书设立

1911年11月24日,法国政府通过一项法令,设立了职业能力证书,使之成为充任技术工人或技术职员最起码的资格。之后,有关培训发展很快,几乎遍布所有主要职业,共分数百种专业。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对这一制度提出批评,主要批评它专业面过窄。1969年1月18日,法国政府发布第69-102号法令,决定设立职业学习证书,取代职业能力证书。新证书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还可设有选考科目,受过两年短期高中教育的学生或具有一年该专业经验的年满20岁的青年均可报名参考。报名、命题、考试、录取等工作由学区负责,考试委员会成员由学区长任命,其中半数成员应为有关职业界代表。由于职业能力证书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已经植根于教育界和职业界,此次改革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而是形成了职业学习证书和职业能力证书二者并存的局面。职业能力证书继续保持原来专业性强,要求具体,直接瞄准一个职业的特点;职业学习证书则面对一个或一类职业领域(共约70种专业),普通课和理论课的比例高于前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以适应性强、转向灵活见长。1987年10月19日,配合职业高中的改革和职业科高中毕业会考的设立,法国政府颁布了第87-851号和第87-852号法令,分别对上述两种证书重新作出规定。确认职业学习证书和职业能力证书均为教育部颁发的国家证书,前者证明持有者具有足够的职业、技术和普通知识与能力,可在一个或数个职业部门从事一种或几种工作,也可继续接受技术或职业教育;后者证明持有者具有足够的职业、技术和普通知识与能力,可从事一种职业活动,也可继续接受技术或职业教育;除过去的规定外,还可通过学徒的方式准备职业证书考试;考试可采取结业考试或平时检查两种方式,结业考试科目包括体育,但不得超过8门,考生还有权决定是否再选考1门;经特殊规定,证书还可以积累学分的形式授予,即学生通过累计逐个获取的学分得到证书,每个学分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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