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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方向法》颁布

“五月风暴”之后,法国议会解散,政府改组。7月,老资格的政治家埃德加·富尔(Edgar Faure,1908~1988)出任教育部长,立即着手进行改革。富尔充分利用了各方皆有“否决权”又不能轻易使用的形势,促成议会于10月通过了他提出的改革计划,于11月作为《高等教育方向法》正式颁布。该法亦称《富尔法》(Loi Faure),共9章46条,明确规定了法国高等教育的任务、性质、办学原则、组织机构、教师队伍及改革实施等内容。该法指出,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传授知识,发展研究,培养人才”;大学“必须满足国家的需要,向各方面输送人才,参与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并利用普及知识的新方法,为各阶层需要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持”。它规定,大学是“公立的科学、文化性机构”,其办学原则是“自治、民主参与和多学科”。自治是法国大学中世纪以来的传统,但后来的发展使大学丧失了相当多的自主权。《高等教育方向法》承认大学在行政、财政和教学三个方面的自主权,学校有权确定自己的章程和内部结构,根据自身需求招聘教师,确定教学计划、方法和考核标准与方式,实行学术自由,自行支配国家下达的经费和其他来源的收入。民主参与是“五月风暴”之后提出的一个建立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想,富尔力图使之成为一个集合点,把所有与大学发展有关的人员联合在一起。取消妨碍大学成为实体的带有封建色彩的讲座后,大学以“教学与研究单位”(unité d’enseignement et de recherche,UER)为基本组成单位。大学及其组成单位均由教师、学生、行政和服务人员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并由吸收一定比例的校外人士参加的大学理事会管理,以加强与社会的联系。理事会选出的主席任校长,4年一任,不得连任。从此,法国的大学校长不再由总统任命,称谓由原来的“recteur”改为“président”,从此,前者仅指学区长,不再有大学校长的含义。多学科的办学原则是根据当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分化与综合的发展趋势提出来的,要求每所大学必须设置多种学科,但并不排斥它们有自己的优势和主攻方向。为了便于管理,使大学一级成为实体,当时决定适当缩小大学规模,允许一个学区内成立若干所大学。尽管颁布这一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平息动乱,使大学复课,其内容是两次冈城会议的建议与师生民主要求的调和,且仅涉及大学这一类高等教育机构,但它还是对法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堪称与巴黎大学创建、“帝国大学”设立、1896年各学区5所学院重新组成大学等重大事件并列,而成为法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里程碑。此后,法国的大学成为实体,师生员工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学校和科研单位的管理,大学数量很快由20多所增加到60多所,大学技术学院也发展到60多所;在七八年间,教师和学生数量又分别翻了一番;在巴黎南部的高地建立了集中人力物力优势的大型高教和科研基地;课程与教学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多样化,新学科和跨学科课程纷纷出现;招生、考核、文凭等方面的制度更为灵活,出台了许多为学生创造更多成功机会的措施;法国的高等教育真正进入了它的现代化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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