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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制度改革法令》颁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芬兰的经济呈现持续的发展。到了60年代后,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迫切要求提高就业人员的教育水平。同时民主意识的发展要求教育提供更平等的教育机会,以利于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在这一双重要求下,芬兰教育部于1968年颁布《中小学教育制度改革法令》对中小学教育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

1968年改革法令规定,在全芬建立九年制综合学校,为所有儿童提供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九年制综合学校把原有的两年制公民学校、小学、初中和高中合并在一起,分成两个联合体:六年制的低级阶段和三年制的高级阶段。儿童7岁入学,教学、课本、午餐和交通服务全部免费。此项改革令于1970年生效,于1977年完成全国中小学校的改造。

1968年前,芬兰的中小学校沿袭欧洲传统,分为两类学校。第一类是6年小学加上2年公民学校,学生毕业后直接就业或上职业学校。第二类是4年小学加5年初中加3年高中(大学预科)制。惟有第二类学校毕业的学生才有机会升入高等学校学习。九年制统一综合学校改变了过早分流的状况,为全体儿童提供较全面、系统与均等的普通教育。在六年制低级阶段,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教育。这一阶段以培养儿童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教授基本知识为导向。而在三年制的高级阶段以儿童的职业选择为导向,一方面提供普通高中课程,另一方面开设各种选修课,以利于学生的职业选择。

鉴于芬兰是双语国家,6%以上的公民讲瑞典语,芬兰议会还规定,在九年制综合学校中必须进行两种国家语言(芬兰语和瑞典语)的普通教育。也就是说,每个学生必须学习两种语言,除此之外,还必须选修至少一门其他欧洲语。第一门外语在三年级开始开设,第二门外语在高年级阶段开设。

1968年的中小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是,克服了旧双轨制中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弊端,疏通了旧体制中通向高等教育的“死胡同”,提高了全民的教育素质,对70年代以后芬兰经济起飞起到了无法估量的巨大作用。

1981年,芬兰教育部又一次颁发了综合学校法令,进一步完善1968年的法令。1981年的法令在目前仍然生效。它规定九年制综合学校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全面、健康、有责任的、独立的、合作的和爱好和平的社会成员,兼顾培养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传授生活必备的知识和技能。90年代以来,由于海湾战争、欧洲许多国家政治体制的变化、经济萧条以及种族主义的复活,欧洲各国对教育目标作了重新思索和规定。芬兰教育部大力宏扬初格那亚乌斯的人本主义教育思想,传授民族美德和基督教精神,强调综合学校应以全面发展个性、培养人为重点,而把技能与职业教育放在其次。1993年,芬兰教育部对综合学校的课程设置作了调整改革,重新规定了每个学年的基本学时的上限和下限,如初级阶段,学时上限为144小时,下限为132小时;高年级必修课学时下限为70小时,选修课上限为20小时。低级阶段的学科分别是:母语(包括芬兰语和瑞典语)、必修外语、选修外语、数学、环境与自然知识、宗教与伦理、历史、手工技巧、音乐、艺术、体育。高级阶段的学科是母语(包括芬兰语和瑞典语)、必修外语、选修外语、数学、生物学、几何学、物理、化学、宗教与伦理、历史与社会学、音乐、艺术、家政、手工技能、体育与学生指导。据1995年的统计结果,芬兰初级综合学校(一至六年级)为3475所,高级综合学校为622所,学生总数为58万多人,教师总数为42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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