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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教育法》颁布

1965年,工党政府在[65]第10号通知中首次表明中央对中等教育改组的政策倾向之后,在1968年10月的工党大会上,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艾丽丝·培根(Alice Bacon)又宣布政府将起草有关法案迫使各地方当局按综合方式改组中等教育。次年秋,一份简短的教育法案即被呈送到了议会。然而,还未等议会对该法案进行充分的考虑,工党政府就因1970年6月普选的失败而下台了,法案随之流产。1974年,工党重新执政。新政府在当年颁发的第4号通知中重申了中央政府支持综合改组和在全国建立综合中学制度的政策,并着手修订1969年草拟的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两年之后即通过了确立中等教育组织综合原则的立法,这就是《1976年教育法》。

《1976年教育法》对推进中等教育综合化改组的步骤作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它授权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责成各地方教育当局递交中等教育综合改组计划,并规定任何公立学校(有例外情况者除外)都不得以能力或倾向为标准来选拔学生。该教育法还对地方教育当局独自为独立学校学额拨款的权力作了限制;同时在有关规定中增加了鼓励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就学的款项。

《1976年教育法》发布之后,至1977年教育大辩论开始时,综合学校学生已占中学生总数的近80%。此后尽管1979年保守党再次上台执政,《1976年教育法》被首相玛·撒切尔废除,英国的中等教育综合化改组运动仍继续向前推进。198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在综合中学就读的学生达到83%;1982年以后就一直保持在90%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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