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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正公布《社会教育法》

早在1953年9月,台湾国民党政府曾颁布了《社会教育法》,对社会教育的对象、范围、主要任务、机构以及社会机构的设立、社会教育行政、经费、教材等作了规定。1959年,台湾当局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条文共17条,涉及社会教育的对象、范围、主要任务、机构、行政、经费和教材等方面的内容。1980年10月,台湾当局又一次修正并公布了《社会教育法》。该法明确规定社会教育“以实施全民教育及终身教育为宗旨”。还提出了社会教育的任务:①发扬民族精神及国民道德;②推行文化建设及心理建设;③训练公民自治及四权行使;④普及科技智能及国防常识;⑤培养礼乐风尚及艺术兴趣;⑥保护历史文物及名胜古迹;⑦辅导家庭教育及亲子教育;⑧加强国语教育,增进语文能力;⑨提高生活智能,实施技艺训练;⑩推广法令知识,培养守法习惯;⑾辅助社团活动,改善社会风气;⑿推展体育活动,养成卫生习惯;⒀改进通俗读物,推行休闲活动;⒁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⒂其他有关社会教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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