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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教育法》颁布

1979年11月21日,台湾当局颁布了《师范教育法》。该法共23条,是台湾师范教育的基本法,凡有关师范教育的重大事项均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①师范教育的宗旨:培养健全师资及其他教育专业人员,并研究教育学术,同时,辅导所属学区内的中小学及幼稚园教育。②师范教育的培养目标:师大、师院培养中小学教师及其他教育专业人员,兼顾教育学术研究;大学的教育学院系以研究教育学术为主,兼顾培养中学教师及其他教育专业人员;师专以培养小学、幼稚园教师及其他教育专业人员为目的。另有实施机构及其设立原则、学制、招生对象、内部机构设置、课程、学生待遇、教师进修等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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