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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

1978年3月7日,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规定前,仍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原来确定和提升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一律有效,恢复职称。并新规定可以越级提升教授、副教授,将提升教授的审批权限改为由省、市、自治区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同年9月17~21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职称工作座谈会,确定在几年内逐步妥善地解决10多年来积压的问题。1979年,教育部又对当年下半年确定与提升职称工作发出通知。12月6~10日在长沙召开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并讨论当前急于要解决的问题。12月31日,教育部发出补充通知,对评定的范围、标准等作出规定。至1981年,高等院校中原有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都恢复了职称。各高等学校还根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的原则,分期分批地进行提升和确定教师职称的工作。其中,确定和提升教授145629人,副教授21827人,讲师121074人;由助教越级提升副教授的477人,由讲师越级提升教授的1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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