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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

1978年2月17日,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报告》提出,第一批确定的全日制重点高等学校为88所,占405所全日制高等学校的22%。其中,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原有的学校60所(不包括当时尚未复校的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南京农学院、原中国首都医科大学五校),新增加的是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湘潭大学、新疆大学、内蒙古大学、广东化工学院、长沙工学院、南京航空学院、西北电讯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重庆建筑工程学院、河北电力学院、大庆石油学院、阜新煤矿学院、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湖南大学、镇江农业机械学院、西北轻工业学院、湖北建筑工程学院、长春地质学院、南京气象学院、武汉测绘学院、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大寨农学院、四川医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央民族学院等28所。《报告》还对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有关事项提出了意见。国务院的批示指出: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一项战略措施,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提出为了加强各部委对面向全国和面向地区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非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必须调整这些学校的领导体制。少数院校由有关部委直接领导,多数院校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南京农学院、中国首都医科大学相继复校,仍列为全国重点学校。国务院又批准将西北农学院、西南农学院、华中农学院、华南农学院、沈阳农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列为全国重点学校,广东化工学院并入华南工学院。至1979年底,全国共有重点高等学校97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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