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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职业教育法》通过

1961年肯尼迪就任美国总统后,立即要求联邦卫生、教育和福利部成立一个职业教育顾问委员会,调查和评估职业教育的现状。在该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1963年通过了旨在维护、发展和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1963年职业教育法》,以便进一步扩充已有的职业教育计划,鼓励发展新的计划,刺激职业教育的研究和实验,并为全日制职业教育机构的在校生提供工读计划。该项立法修订了以前颁布的有关职业教育的法令,如《史密斯-休斯法》、《乔治-巴登法》和《国防教育法》等。

《1963年职业教育法》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观念的重大变革。首先,该法改变了将职业教育理解为某一门职业培训的观念,而将其视为每个人在非专业领域通过灵活的方式接受的高质量的、实用的、适合个人特点的职业训练。其次,该法扩大了职业教育对象的范围,使所有社区各个年龄组的人均有平等地接受职业训练和职业再训练的机会。该法将职业教育对象划分为四类:①中学在校生。②希望接受职业教育的中学毕业生或肄业生。③虽已进入劳务市场但亟需继续培训者。④因各种缺陷难以在常规教育计划中获得成功者。第三,该法批准联邦动用巨额经费资助职业教育研究、实验和开发计划,建立地区职业教育中心。用于职业教育研究、实验和开发计划的经费约占拨款总额的10%左右。另外,该法允许各州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灵活使用联邦拨款,开展职业教育教师的训练和再训练,开展职业教育研究等提高职业教育水平的计划,提供半工半读的机会,加强中等后职业教育等等。此外,该法不同于以往的是它强调根据各州人口按比例拨款。

该法重新确立了美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打破了行业之间的偏见,重新建构了美国的职业教育系统,使得美国的职业教育面向社会各阶层、各年龄组。从此,联邦教育总署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更加直接地通过拨款来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划和管理。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数逐年增加。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法仍然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适应社会变化,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全国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于1967年12月向国会递交了研究报告,1968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1968年职业教育修正案,在巩固原有法令基本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新的职业教育观和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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