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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设施法》通过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战争及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影响,美国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极差,校舍年久失修,且严重不足。同时由于美国教育的法律职责在州,联邦政府未能大力资助高等教育。苏联人造卫星发射成功后,联邦政府力排众议,决定直接资助高等学校,并进而影响高等教育的决策。

1963年《高等教育设施法》通过,其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使“青年一代有广泛的机会充分发展个人的才智”,从而保证“美国的安全与福利”。该法直接采取的行动是联邦政府向高等学校提供联邦经费,建设、改建和改善各种教育设施。1965年的首笔联邦经费为2.86亿美元。1965~1966年仅教育总署提供的高校建设拨款就达5.27亿美元。至1969年,联邦共累计提供经费18.3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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