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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学校组织法》颁布

奥地利《学校组织法》于1962年经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1966年9月起实施。1962年7月18日,奥地利联邦宪法规定了联邦和州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权力,根据这一规定,奥地利政府制定了《学校组织法》和其他各类学校法,包括《联邦学校视导法》(1962)、《义务教育法》(1962)、《私立学校法》(1962)、《宗教教育法》(1949年制定,1962年修改)、《校历法》(1964)、《普通大学教育法》(1966)、《艺术学院组织法》(1970)、《大学收费法》(1972)、《学校教学法》(1974)、《大学组织法》(1975)等等,并根据这些法规重新改组了奥地利的教育体制。《学校组织法》是各种学校法的基础和核心。该法第一次把大多数不同类型学校的组织细则融于同一法内,旨在为首次系统改革奥地利教育体制提供法律依据。1965~1982年,奥地利对此法令进行了7次修改,并增添了一些条款。

此法令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各类学校的任务是以伦理、宗教和社会价值观念为原则,培养青少年能接受不同的哲学和政治思想并具有独立判断和了解社会的能力,成为身体健康,热爱自由和平,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经济和文化生活,能为人类共同事业作出贡献的公民。学校应开发青少年的才能和智慧。根据其不同发展阶段设置有关课程,使之掌握未来生活和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本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校应尽量保证儿童得到最良好的教育,增强学生的体质,发展学生的智力,普遍提高青少年的教育水平。把学校办成学生无恐惧心理的人道主义学校。②规定所有奥地利公民(不论出身、性别、种族、社会背景、阶级、语言和宗教信仰),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公立学校只有在学生不能达到其入学标准时才能拒收学生。凡由教会、宗教团体或合法组织举办的私立学校遵循同样的原则。③奥地利公民可享受九年义务教育(6~15岁),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包括书籍)。凡是公立和经过鉴定的私立初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特殊学校都实行义务教育。④根据以上原则确立以青少年为对象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规定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师范学校的任务、结构、课程、入学要求、班级规模、毕业考试等有关原则。⑤老师、家长和学生三方应共同努力,建立一种新的模式,来改革教育内容,研究新的教学法和评价方法,建立更好的师资培训制度以改进教育和教学现状。此法令颁布后,奥地利政府对教育体制作了相应调整,完善中等教育阶段的职业学校和中间学校;确定义务教育延长的第九学年为“综合技术学年”,使已完成初等教育但未升学的青少年有适应实际生活和未来职业要求的能力。在课程设置上,加强职业课与社会要求的结合,增加音乐和体育课时,高级中学加强现代外语和数学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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