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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私立学校法》颁布

奥地利《私立学校法》于1962年制定并颁布。1962年,奥地利根据宪法制定了各类学校的《学校组织法》,重新改组了教育体制。《私立学校法》即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法规,用以调节由“合法的办学当局”(联邦和州一级)创办和维持的学校之外的其他学校。该法规定了有关创办和管理私立学校,自费生的住宿,私立学校的评估、补助和视察及其行政管理办法等各方面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①非教派团体、宗教组织和奥地利公民,凡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均有权建立和管理私立学校。②学校当局须证实,其办学条件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校舍维修和设备等均与该校创办目的相符,并达到教育学和教育卫生学标准;须证实学校拥有开设某门课程所必需的教具、物资和设备。③建立私立文科中学和科学中学须得到联邦教育和艺术部的特殊批准。④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完全平等,接受州的监督。⑤教师须符合有关教师资格的标准。⑥教派学校教师工资的60%由联邦政府支付,40%和非工资支出,以及所有基本建设费用由教会承担。⑦非教派学校财政独立,不受联邦教育和艺术部管辖,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通常私立学校的大部分经费由政府提供,用以支付教师工资,亦可得到政府提供的建设校舍和购置设备的大笔专项拨款,接受州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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