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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杰奈法案》颁布

1965年,比利时政府颁布了关于大学发展的《杰奈法案》,对比利时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政策作重新修订。早在一个世纪前,比利时的私立高等教育就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1853年的《高等教育基本法》确立了一套与课程相联系的国家学位制度,与国立大学的学生一样,私立大学的学生亦可取得同等国家学位。因此,极大提高了私人兴办高教机构的积极性。1876年,一项新的制度规定:私立大学可获得直接授予国家学位的平等权利,因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1922年,比利时政府开始资助私立大学,每年的资助额占当时国家高等教育预算的1/7。资助方案几经修改,到1960年,政府将资助额提高到占高等教育经费预算的44%,而且对学生人数超过5000人的私立大学,每1000人再另加2.2%的资助。60年代,比利时的私立高等教育政策再次受到私立大学的指责。私立高校要求政府给其与国立大学一样平等的待遇(资助),藉以发展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在卢菲天主教大学和布鲁塞尔大学的影响与敦促下,终于产生了这部关于私立高等教育的法案。

该法规定:对私立高校提高资助数额。以根特大学和列格大学的总预算为资助基数,卢菲天主教大学得到的资助是基数的91%,布鲁塞尔大学得到基数的61%,规模较小的私立高校得到的资助为基数的35%。1960年以前,比利时政府直接向私立高等教育提供的资助占国立大学总预算的67%;1965年以后,则占到87%。另外,法律还规定,向私立高校提供低息贷款,基建费用的年利息率为1.25%。

私立大学获得政府的资助的同时必须达到有关方面的最低标准:师生比率,从事研究工作的教学人员数,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学生餐馆可供学生课余打工的岗位数额。为了保证私立高校彻底实施上述法规,法律还规定向私立大学派一名“政府代表”。“政府代表”有权干预大学的自治。他可以参加任何大学团体召开的会议,有权否决大学各级机构制定的任何决议,并向其上司(教育部)反映,寻求干涉和制裁。所有私立大学超过10万比利时法郎的某项开支经费,都得经该校的“政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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