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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教学基本法》颁布

为贯彻宪法精神,1948年文教部长成立了以德宛托罗为主任的委员会,负责起草《学校教育教学基本法》。1949年召开第二届印尼教育会议,讨论了上述法律草案。1950年由印尼中央国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通过,由总统以第4号法令形式签署颁布。《基本法》要求“教育和教学要以共和国宪法中的建国五原则及民族文化为基础”。教育宗旨在于“造就有教养的人才和具有民主精神,对国家和社会的繁荣负有责任感的公民”。法令提出了义务教育的思想,规定“所有儿童,年满6岁就有权在学校受教育;年满8岁就有义务在学校受教育”。规定初等教育的目标是“促进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才智和兴趣的机会,灌输基本知识,训练技能和机智”。“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及职业教育)的目标是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初等教育中所受的教育,以树立人生之理想,同时培养学生作为有益的社会成员的能力,根据各自的才智和社会的需要,训练各类的专门人才,或者是为接受高等教育作好准备”。对教学用语也有具体规定:印尼语为共同语言,在幼儿园和小学的头3年可用方言作为教学媒介,四年级开始必须用印尼语进行教学。《基本法》是印尼第一部教育法,法令尚未完善,也不够详细,但它确立了印尼教育的大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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