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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

1954年6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职能是制定、推行和实施教育的总目标和方针,协调全国一切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和功能。1955年12月该委员会制定了全国教育的基本目标:①教诲道德与精神价值。②培养民主社会里文明、爱国、有用与正直的公民。③养成勤劳俭朴的习惯,使个人作好准备为经济发展和国家自然资源的明智保护而作出贡献。④维护家庭和睦,改善社区生活,永久保存本国遗产有用的东西,维护世界和平。⑤发展科学、艺术和文学以丰富生活,体现人的真实价值。这一基本目标是制定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具体的教育目标和50年代教育改革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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