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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初等教育法》颁布

菲律宾国会于1953年6月29日通过《1953年初等教育法》。该法主要有如下规定:①小学初级阶段是从一至四年级,小学高年级(称为中间年级)从五至七年级。②经总统批准,教育部长可以授权允许在初级小学由一个教师负责一个班的教学;在中间年级,可以由3个教师负责两个班,或5个教师负责3个班。③7周岁的孩子要接受在公立学校的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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