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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四级记分制

教育部于1962年11月20日发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暂行规程(草案)》。《规程(草案)》对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的范围、内容、方式、不及格处理、没有参加考试的处理以及体育课、政治课、生产劳动等方面的考核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程(草案)》指出,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范围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业成绩,同时也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劳动中的表现;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考试、考查的办法;评定考试成绩,一般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办法;评定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的记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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