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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教育法》问世

1943年7月英国政府发表题为《教育重建》的白皮书之后,引起了为期数月的公众讨论及社会各有关团体与组织的协商。当年12月,教育署署长巴特勒(R.A.Butler)(保守党)与战时联合政府议会秘书艾德(J.Chuter Ede)(工党),在就推行国民教育制度所必须解决的宗教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协商并取得了各派对议案的理解与支持之后,向议会提交了他俩共同设计的教育法议案。该议案经过近8个月的辩论,于1944年8月3日获得通过并经皇家批准予以颁发。《1944年教育法》(亦称《巴特勒法》)由此问世。

《1944年教育法》的内容主要分五大部分,其中除“一般性规定”和“补充条款”两部分之外,前三部分的主要内容为:

关于中央教育行政当局:①设教育部(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负责制定全国的教育发展政策,以取代原有的仅仅起监督作用的中央教育署。教育部长的责任是“促进英格兰和威尔士人民的教育”,确保“控制和指导”地方教育当局“有效地贯彻国家关于在各个领域提供全面多样的教育的政策”。②分设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关事务的两个中央咨询委员会(the Central Advisory Councils),以取代原来的咨询委员会(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考虑到这两个委员会的成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经验,因此由教育部长负责组建。③教育部长必须就教育部和两个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

关于法定教育制度:①改组地方教育当局。取消《1902年教育法》规定设立的第三部分教育当局,以原剩下的146个郡和郡级市的市政议会为惟一的地方教育当局,负责所在地区各个教育阶段的发展工作。在较大的郡级地区可推行分级管理(设立分级管理机构和特别区)。②扩大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范围并给予更严格的限定。地方教育当局必须承担提供良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责任,并为义务教育年龄以上的青少年提供足够的继续教育服务设施。后一项要求包括创办和维持郡立学院(county colleges),以便为15~18岁年龄组的青少年每年接受320学时的部分时间制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但地方教育当局必须向教育部提交发展计划,教育部则有权修正各地方教育当局提交的计划。③将公共教育制度改组为三个循序渐进的阶段:初等教育(5~11岁)、中等教育(11~18岁)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包括为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人所提供的各类教育,但不包括全日制中等教育和大学教育。④将最低离校年龄(即义务教育年龄)延长到15岁,教育部认为实际可行时延长到16岁。⑤由地方教育当局维持开办的学校(即公立学校)一律免收学费。⑥推行董(理)事会学校管理制度,即法定教育系统中的所有学校都须设立理事会(body of managers)或董事会(body of governors)。公立学校的这类机构由地方教育当局任命,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则必须包括地方教育当局的代表,但所有这些方面的安排都须经过教育部的批准。⑦修改双重制。民办学校根据它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被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从1936年颁布的教育法中引申出来的“特别协议民办学校”(vol untary special agreement schools)。根据规定,特别协议民办学校可以提供教派性质的宗教礼拜和教学,其董事会享有2/3的多数权。但是教师的聘任和解雇权由地方教育当局掌握,并且校董会要负责一半的校舍扩建费和维修费,经常费由地方教育当局提供。第二类是“民办受控学校”(voluntary controlled schools),这类学校以彻底上交宗教上的独立权作为换取全部经费由政府负担的条件。学校中2/3的理事或董事是地方教育当局的代表;不进行教派性质的宗教礼拜和教学(教学根据协议大纲进行),但根据学校的托管契约,学校可在家长要求为其子女提供教派性质的宗教教育时作出安排。第三类是“民办补助学校”(voluntary aided schools),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有权任命2/3的理事或董事,并且只要得到地方教育当局批准,校理会或校董会就有权聘用和解雇各类教师。但同时须负担校舍扩建和维修的一半费用。⑧所有学校都有义务进行宗教礼拜和教学。家长则有权利要求学校为其子女作出免受宗教教育的安排。学校不得要求任何教师进行宗教教育,更不得惩罚不进行宗教教育的教师。⑨中央教育部负责师资培训与提供师资,有权指导各地方教育当局以各种方式继续发展师范教育。师资培训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担。⑩家长有义务确保子女“通过正规入学或其他方式获得与其年龄、能力和性向相适应的有效的全日制教育”。

关于独立学校:①无论是已有的还是新办的独立学校,都必须根据法律要求向教育部登记注册。②由教育部对全部独立学校进行校舍、生活、教学和业主身份等方面的检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要取消注册资格。

《1944年教育法》为战后英国40余年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全面而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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