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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膳食供应制度的演变

与学校保健服务一样,在法定的学校膳食供应制度建立以前,学校膳食是志愿供应的。所不同的是,在法定的学校膳食供应制度建立以前,地方教育当局几乎没有提供任何学校膳食服务。已有的一些学校膳食服务都是由民间志愿团体提供的。

1906年颁布的教育法没有强行规定地方教育当局为学校儿童提供膳食服务。它只是提醒地方教育当局注意解决有关的问题,尤其是为所辖初等学校的特困生解决膳食困难,以帮助他们继续学业。据记载,1914年以前,地方教育当局可用于学校膳食服务方面的经费只限于为学生上课期间供应每人半便士价格的食品。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学校膳食服务对象只限于公立初等学校的生活困难的学生。获得学校膳食服务的学生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直到1939年,大约还只有一半左右的地方教育当局提供学校膳食服务。

1941年作为战时保障儿童健康的一项措施,政府决定大规模提供学校膳食服务,建立大量的学校餐室。这项措施对提高儿童健康水平起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普遍欢迎。《1944年教育法》改变了以前的做法,规定各地方教育当局必须为所辖学校学生提供膳食服务。1946年的家庭津贴法颁布后,学校开始每天向学生免费定量供应奶,但膳食供应仍实行收费。1945年学校每餐向学生家长收费5便士(约合新币2便士);到1979年,每餐费用上涨到30便士(约为每餐成本的一半左右)。从50年代开始,在学校用膳的学生比例一直维持在50%~65%左右,其中享受免费用餐的儿童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0%上下。此外,1945年以来,政府颁布的法规还对学校膳食的营养标准提出了要求。学校提供的主餐必须既保证数量又保证质量。一般情况下,午餐需供应两道菜,一道通常是肉加蔬菜,另一道是布丁或其他甜食。

《1980年教育法》进一步修改了学校膳食供应制度。该法案免除了地方教育当局提供膳食的法律义务,并授权它们自行决定提供何种膳食及收费标准。此外,法案要求地方教育当局为自备食物的儿童用餐免费提供便利。到1986年,地方教育当局提供膳食的所有法律义务全部被免除。大多数地方教育当局在中学推行餐厅制,小学则比较普遍地实行伙食定价制。据统计,1988~1989学年,都市区小学的午餐平均价格是62便士,中学为63便士;郡立小学的午餐平均价格是69便士,中学为75便士。公立学校约有一半的学生吃学校供应的午餐,其余或者自己携带午餐,或者回家用餐。1989~1990学年,英国约有11%的学生享受学校免费午餐,但各地差别较大:在内伦敦地区教育当局所辖学校,比例为26%;在外伦敦各自治市,比例只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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