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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制度的演变

正规的英国儿童保健制度主要是从20世纪初建立起来的。在20世纪以前,一些地方教育当局已经建立了儿童体格检查制度,并雇有少量学校医务人员。据统计,到1905年,共有48个地方教育当局建立了儿童体格检查制度,并有85个地方教育当局雇有学校医务人员。在20世纪中,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规,逐步确立了一整套儿童保健制度。1907年政府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各地方教育当局负责为全体公立初等学校儿童提供免费体格检查。《1918年教育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必须负责对公立初等学校儿童所患的“小病、视力缺陷、牙病、扁桃体肿大和腺样组织增生”提供治疗。虽然该法案规定儿童疾病的治疗费用由家长负担,但家庭贫困者可以申请免费治疗。《1944年教育法》进一步将免费体格检查扩大到公立中学和实行部分时间制的义务继续教育领域,并将免费医疗扩大到各种形式的医疗预防和法规规定的疾病治疗范围之内。《1944年教育法》第48条要求各地方教育当局“每隔适当时间”对所辖学校的学生提供体格检查,并确保学生享受法律规定的免费医疗服务。1946年的国民保健事业法规定,从1948年开始,各地方教育当局应与地区医疗委员会和教学医院共同配合,为公立学校儿童提供免费的专门治疗和入院治疗。

1959年以前,根据政府颁布的学校保健服务法规要求,地方教育当局有责任确保每个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5~15岁)至少接受三次全面的体格检查,并在入学初期接受一次牙科检查。随着医疗保健事业的逐步发展,从1959年起,儿童保健服务的具体安排交由地方教育当局自行决定。越来越多的校医将工作的重点移向专项检查方面,如对有缺陷的儿童作保健检查。根据1973年的国民保健事业改革法,学校保健服务与重新建立的国民保健服务合作,整个工作由卫生与社会安全部管理领导,地方上的工作由地区卫生当局管理。地区卫生当局的管辖范围与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的地方教育当局管辖范围一致。地方教育当局仍保留了调查特殊教育需求和开办特殊学校的责任,为履行这一责任所需的保健服务人员由地区卫生当局依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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