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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1925年第41号法通过

南非1922年第5号法规定了联邦和地方共同负担土著人教育经费的原则和以土著人直接税来负担联邦对土著人教育拨款的原则。这些直接税项目繁多,因而联邦政府在1925年通过第41号法,调整了直接税的征收办法。

1925年第41号法规定,从1926年1月1日起,对土著人按年度征收一般税和地方税,归于统一岁入基金。每一个在南非联邦定居或至征税开始之日已在南非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土著人成年男子,都必须缴纳1英镑的一般税。另外,联邦内土著人居住区的棚屋或住所的土著人居住者必须缴纳10先令的地方税。地方税应与每年的土著人免役税一同缴纳给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一般税税款的1/5,地方税或土著人免役税中在地方管理权限之外的部分,归入一个称为“土著人发展账户”的特别账户,由教育部长管理。在与土著人事务委员会磋商后,存入土著人特别账户的钱款可以按教育部长的意见用于土著人教育设施的维持、扩展和改善,用于土著人福利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土著人部落或社区为自身利益而自愿申请征收特别税时,教育部长如同意其用途并批准征收,总督就可以对整个部落或社区征收此税;此项税收可视为第41号法规定的税收而加以补偿。

1925年第41号法简化了1922年第5号法确定的征税方式,并确定了所征得款项的使用原则和方法。以后,这些款项的使用原则有所调整。1935年,一般税归入土著人发展账户的比例增加为7/20,1942年增加为5/6,1943年一般税全部归入该账户。1926年归入该账户的金额为23.3万英镑,1944年的金额达到146万英镑。同时,它与1922年第5号法一起确定了一个重要原则,即土著人教育的发展依赖于土著人自己的纳税情况。这些原则实施至1945年。1936年,特别账户的名称改为“南非土著人信托基金”。由于土著人的贫困以及征税效率不高,这些法律长期受到教育界的批评。这些法律的原则以后为1945年的第29号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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