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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1922年第5号法通过

1910年南非联邦建立后,除了高等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各省手中。随着非洲人教育的发展,各省感到越来越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经费需求。1921年,德兰士瓦省决定对非洲人征收特别税,以便增加教育财政拨款。联邦中央政府认为德兰士瓦省的征税决定超越了省的权限,因而通过了《财政关系第4号附加法》,即1922年第5号法。该法的部分内容对各省用于土著人教育的经费数量作出了规定。

该法规定,各省每年用于土著人教育的经费,不得少于该省在1921~1922财政年度此类教育所用经费,或者,此项费用在该省当年教育总开支中所占比例,得与该省1921~1922年度土著人教育在教育总开支中所占比例相同。如果某省在某财政年度的土著人教育方面开支达不到这一标准,联邦给予该省政府的补贴将相应削减。英国驻南非总督可以多次向某省提供拨款,以扩展和改善土著人教育设施,以调整土著人教师的薪金。此类拨款出自于财政收入,其来源是按照现行的或以后将实施的法律而向土著人征收的人口、土地、住房、所得等直接税,但总计不能超过联邦议会当年为此目的专门拨款的总和。

1922年第5号法在各省有关土著人教育最低财政开支方面确定了最低数额或比例,使得土著人教育有了最低的财政保障。同时,它正式确认了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共同负担土著人教育经费的原则。这些有利于以法律来压制各省反对发展土著人教育的白人极端势力。但是,它确定的最低数额或比例标准也成了以后土著人教育经费难以继续增加的障碍。该法后被1925年的第41号法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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