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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学校法》颁布

1944年3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国民学校法》。该法规共25条,其中规定:国民学校实施国民教育,应注意国民道德培养,并授以生活必需之基本技能。国民教育为6~12岁学龄儿童应受的基本教育,及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的民众,应受到补习教育。国民学校应每保设置一所,每乡、镇设一所中心国民学校。国民学校分设儿童教育及失学民众补习教育两部,每部分高、初两级。儿童教育修业年限,初级4年,高级2年,失学民众补习教育,初级4~6个月,高级6~12个月。私人或团体设立的小学,办理国民学校儿童教育,其规程由教育部另定。国民学校均可附设幼稚园。国民学校采用单式编制,但是有特殊情形者,可以用复式或单级制或二部制。国民学校教职员,应协助乡镇公所及保办事处训练民众,推进地方自治。国民学校的经费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乡镇、保筹给,国民学校均不收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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