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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印度群岛《1880年初等教育组织法》颁布

殖民时期,有6个殖民帝国先后统治过西印度群岛,这就是西班牙、英国、法国、荷兰、丹麦和美国。其中,西班牙殖民当局最早重视所属殖民地的教育发展。19世纪初,西属殖民地,如古巴和波多黎各已建立了一些公立学校。1830年,波多黎各已有公立学校29个。1851年西属殖民地当局制定了一项教育计划,标志着中央集权制的学校教育领导体制的建立。1865年6月10日,西班牙王室颁布了针对西属殖民地的《教育组织法》,试图把公立学校教育作为加强殖民统治的一种手段。该法案对公立教育的集中制管理、课程设置、师资培训、教育质量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880年,西班牙殖民当局正式颁布了《1880年初等教育组织法》,在西属殖民地初等教育的管理体制、课程、教师培训、教育质量等方面对1865年的《教育组织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该法又一次强调中央集权制的学校教育领导体制;教学内容除原有的阅读写作、西班牙语、宗教和文法外,还增加了西班牙的历史和地理课程;提出“教师质量正规化”的主张,要求建立正规的师资进修培训学校,正式设立了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并明确提出公立学校应只招收真正贫穷阶层人民的子女入学,有钱人应送子女上私立学校或教会学校,从法律上肯定了下层人民受教育的权利。

《1880年初等教育组织法》是西印度群岛教育史上第一个关于初等教育的法规,它为后来西印度群岛地区其他岛屿教育组织法规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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