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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学校制度建立

1846年8月,新总督查尔斯·菲茨罗伊爵士(Sir Charles Fitzroy)来到悉尼。10月份立法委员会再次要求对采纳国民学校体制进行表决,菲茨罗伊的回答是,待他熟悉殖民地的情况后再做决定。在对各地区进行了巡视之后,他接受了新南威尔士乡村对学校的需求十分紧迫这一事实。此时布劳登大主教似乎缓和了对国民初等学校的反对态度,他在1847年5月3日给菲茨罗伊的信中说,如果政府对英国国教会学校的资助问题能够简化,在学校的开支上给教会留一定的自主权,它将接受政府监督的世俗教育课程大纲。实际上,这一变化主要是经济原因。教会的经济来源日益紧张,来自英格兰方面的资助将会减少;在澳大利亚将成立三个新的教区——纽卡斯尔、墨尔本、阿得雷德,这些地区的教会需要新的经济来源。

在1847年5月11日,殖民地大臣宣布政府将拨款2000英镑用于建立国民学校体制。公众的反对意见降到最低点。1848年1月,菲茨罗伊总督建立了两个委员会——国民教育委员会,负责建立、维持、控制国民初等学校;教会学校委员会,负责国教会、长老会、天主教会、卫理公会的初等学校的经费分配。这一行动意味着在新南威尔士将同时存在五个竞争性的学校体系,所有学校主要依靠政府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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