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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委员会章程》颁布

《国民教育委员会章程》(The regulations of the National Board of Education)是1848年5月颁布的。《章程》规定,政府资助校舍的建设和负责学校的日常开支,同时规定校舍的1/3资金要由地方负担。地方资助者(地方委员会)是由乐意赞助学校的人士自我确定的。委员会也可以寻求地方的赞助人。国民教育委员会负责提供课本、纸张、书写板、笔等学校必需的教学用品,价格都是确定的。巡回牧师可每星期一次在学校传播宗教教义。教师只能使用由爱尔兰国民教育委员会发行的教材。这些教材都由国民教育委员会购买,降价出售给学校。国民教育委员会负责在悉尼建立师范学校,培训教师。教师从委员会领取工资,递增部分由地方负责。牧师可以访问学校,检查教育情况,但不能打断教学活动。国民教育委员会成员有权任命自己的督察员。上述这些措施推动了国民学校的发展,到1848年底新南威尔士成立了4所国民学校,到1849年这一数目增加到25所。

教会委员会由4名成员组成,各自代表自己的教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分配经费,具体分配方案依照最近的人口普查的结果。该委员会无权干涉教师的任命,实际上,地方牧师掌握着兴办学校、兴建校舍、聘用教师的主动权。因为教会渴望建立更多的学校,教会学校的教师的工资通常低于其他国民学校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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