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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毕业证书制度设立

根据1882年3月28日颁布的初等教育法规定,所有6~13岁的男女儿童都必须按照教育法律接受义务教育。儿童除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外,也可去私立学校上学,还可以在家中接受相应的教育。为了保证国家这些规定的实施,政府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成立学校市镇委员会,负责监督在家受教育儿童的学习情况。二是设立初等教育毕业证书制度,到11岁时,所有学生,包括在私立学校和在家中学习的学生,都可参加由公立教育机构组织的初等教育结业考试,考试成绩经确认合格者,取得初等教育学业证书,可视为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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