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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授予学院法人资格

中世纪大学创办初期,师生们为获得世俗教育的自治权,同教会进行了反复的斗争。1231年,巴黎大学最终得到官方的认可,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机构,取得了办学的自主权。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关闭了旧制时期开办的大学和学院,其法人资格随之取消。拿破仑时代建立的中央集权教育制度,权力高度集中,新建立的学院都未能恢复其法人资格。直至1885年7月25日颁布的法令才重新授予各地学院以法人资格,使其成为自治的实体。根据该法规定,学院有权接受和支配各方面的捐赠或遗赠,有权接受地方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捐款和资助。同年12月28日颁布了重新组织各学院的另一项法令,该法规定,同一学区的几所学院共同组成“学院总理事会”,其成员包括学区长,大学校长,各学院院长以及各学院推选出来的教授代表。作为法人代表,学院理事会有权制定本院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教师晋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审议学院有关教学、研究、学校生活等事宜。1890年财政法进一步规定,今后国家每年为学院提供经费预算,各学院有权在教育部监督下使用本院经费。学院被重新授予法人资格后,其地位、职权和作用都大为加强。作为自治的教育实体,学院独立的地位一直保留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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