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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里法》颁布

1879年2月,自由派思想家儒勒·费里首任第三共和国教育部长,向议会提出共和国实施免费教育的法律提案。费里在提案中指出,本着社会和谐与社会平等的原则,应该由学校代替教会对所有人进行最低程度的教育,为此,共和国应建立免费的教育制度。提案遭到教会和保守派的强烈反对。在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之后,议会终于在1881年6月16日通过关于公立小学实施免费教育的法律,即第一个《费里法》(Loi Ferry)。该法规定,所有公立小学今后不再收取学费,财政收入不足的市镇,国家可提供办学经费补贴。因为只有实施免费教育,贫苦家庭的子女才有上学的机会,也才能真正达到普及初等教育。随后,费里立刻着手制定有关世俗的义务教育法律草案。1882年3月28日,议会再次通过并颁布了实施世俗的义务教育法律,即第二个《费里法》。该法除对1881年法律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外,重点是教育世俗化的改革。规定免除公立小学和初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学费和膳食费。所有6~13岁的男女儿童都必须接受初等教育,即6~13岁为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义务教育除在公立小学实施外,也可以在私立学校或家中实施;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有效性应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为此,各地相应地成立了市镇教育委员会。按照规定,学生一个月内旷课累积达4个半天者,该学生家长应作出解释;对于擅自不送子女入学,也不在家中对子女进行教育的家长,按违犯国家法律论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起诉,甚至被投入监狱。同时该法令规定取消宗教节日,限制教会特权;耶稣会教士自该法颁布后3个月内自行解散,6个月内撤离其所在学校。当时有5600名教士被驱逐;260个女修院被查封。宗教教育不再作为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内不得从事宗教教育。对于想让子女进行宗教教育的家长,每星期四可在学校以外的地方进行;公立学校的教学一律由世俗教师担任;原来的宗教课改为道德与公民教育课。小学规定开设的课程有:法语、数学及应用、自然、物理、历史、道德与公民教育、图画、音乐、体育;女子小学另设缝纫课。该法规定设置小学学业证书,取得该证书的学生即为完成国家义务教育。两项教育法律在教育史上统称《费里法》。《费里法》的制定和颁布,确立了法国初等教育“世俗、免费和义务教育”的三项基本原则,从而奠定了法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事实上,这三项原则至今仍然是法国公立教育的基本特征。《费里法》的颁布和实施,巩固和促进了法国世俗教育的发展。有统计资料表明,1876年到1886年,公立小学学生人数从382.3万增加到444.4万;1850年全国没有开办小学的市镇有3213个,1881年减少到152个,到1886年仅剩下80个;1876年全国小学的各班级中,超过80人的班级为3543个,到1886年减少为758个,1890年,全国84%的小学班级人数都减少到50人或50人以下。宗教学生从占学生总数的69.6%(1850年)下降到43.5%(1886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宗教学生仅占全体学生的6%。费里指出,一旦所有的法国青少年都在“世俗、免费和义务教育”这三项原则下成长起来,我们就不必再担心旧日复辟,因为共和国有了自己的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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