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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法》颁布

在“七月革命”中建立的“七月王朝”,为了平息1830年革命中民众表现出来的反教权主义情绪,实行了君主立宪制。在教育方面,当局实行限制教会学校发展,但又不打算同教会完全对立的政策。一方面,国家收回对教育的控制权,发展世俗教育;另一方面又实行“自由教育”的方针,允许私人办学,让教会继续发挥作用。1832年出任教育部长的弗朗索瓦·基佐(FranÇois Pierre Guillaume Guizot,1787~1874)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教育改革的。基佐出身在一个新教的资产阶级家庭,后成为君主立宪派领袖,也是内阁的实权派人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颇有影响。基佐出任教育部长后,将原“宗教事务与公共教育部”改为“公共教育与宗教事务部”,以示公共教育优先于宗教。1833年,基佐在他的初等教育改革计划中指出,对儿童实施最低程度的初等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在法兰西的土地上,只要是有人的地方,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偏远的乡村,都应设置这一级教育。他又主张实行自由教育,认为应该同时依靠国家和教会的“联合行动”,因为只有国家和教会是惟一有效的力量。1833年6月28日,议会通过并颁布了由基佐主持制定的《初等教育法》,即《基佐法》(Loi Guizot)。依据《基佐法》的规定,小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和地方全部或部分提供经费开办的公立学校,另一种是由私人或教会开办的私立学校。凡居民在500人以上的乡镇,应开办一所公立小学;省府或6000人以上的城市,至少应开办一所公立高级小学。高级小学介于初级小学与市立中学中间,教学内容除小学的基础知识外,还增设有几何、绘画与测量、自然科学和物理学,以及法国历史和法国地理等。有些高级小学还开设了一些职业性课程。至于私立学校,《基佐法》并不强调把它纳入公共教育系统,而是按照自由教育的原则,允许私立学校自行管理。但是,私立学校的教学课程与要求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在道德教育方面,当时规定,小学教师既是学校教师,又是世俗神职人员,应同时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宗教教育。基佐比较重视发展师范教育,规定各省应开办一所师范学校,用以培训小学教师。《基佐法》颁布的当年就开办了18所师范学校。1834年和1835年又增开了11所。到1850年,全国初等师范学校发展到78所。不过,《基佐法》对在小学实行免费的强制性教育方面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佐认为,建立让每个公民共享的、实行免费的公共教育制度是不切实际的。国家有为所有家庭提供初等教育的义务,对那些无力交纳学费的人进行初等教育。但是这样做更多的是为了人民的道德生活,而不是为了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在如何对待免费义务教育方面,第三共和国时期费里的初等教育改革与基佐这时的做法大不一样。另外,基佐也不太重视女子教育,该法在这方面也未作具体规定。《基佐法》的这一缺陷后由其继任佩勒在1836年6月23日所制定的教育法中得以弥补。《佩勒教育法》规定,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开办女子小学、女子高级小学和女子师范学校。尽管基佐制定的《初等教育法》存在一些缺陷,但是这项法律对于法国初等教育和师范教育的发展,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教育史学家称《初等教育法》为法国“第一个小学教育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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