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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教育大纲》和《学业证书条例》颁布

根据1833年颁布的《初等教育法》开办的私立学校在行政方面可以自行管理,但是在教学课程和要求方面,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为此,1834年4月25日,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大纲》和《学业证书条例》,对小学教学内容等要求作了统一规定。《大纲》规定统一的教学内容包括:读、写、算的基础知识,法语基础知识,法定计量单位制,以及地理和历史基础知识。同时,根据小学教师既是教师,又是世俗神职人员的要求,小学应同时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宗教教育。阅读和书写作为主要内容在小学教学中占有重要位置。书写在当时被作为一门艺术,教师不仅以自己的书写为学生示范,而且也是作为教师能力的一种表现,还可以此获得好的声誉。后来书写课逐渐失去其特殊魅力,1860年后与阅读课合并。法定计量单位制的教学受到重视,这是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之一。该《条例》还要求教师使用相同的教学书籍。长期以来,学校实行的是个别教学的方法,尤其是农村学校,学生缺乏统一的教科书。《大纲》中,学习内容规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所有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相当于现在的“必修课”,如阅读、书写、算术、文法等;另一部分是非强制性课程,相当于“选修课”,如地理、历史等。《初等教育大纲》和《学业证书条例》,还规定了设置学科考试和学业证书颁发的问题。不过,由于当时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能够取得学业证书的学生为数不多。据统计,当时仅有1/4的学生读完小学后,能够掌握一般的阅读和书写知识,13%的学生甚至连最基本的知识都未能学到。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地区执行过,直到第二帝国末期,小学学业证书才逐渐在全国实行起来。1866年,教育部有关条例规定,由各学区督学负责小学学业证书颁发事宜。到1878年,全国的83个省共颁发了4万多张小学学业证书。当时各地小学考试和学业证书颁发情况很不一样。直到1880年开始,全国才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规定念完小学、年满12岁的学生可参加学业考试。1882年法令进一步规定,完善考试组织机构,考试合格者,正式颁发统一的初等教育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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