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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首次确认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

1792年9月22日,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宣告成立。国民公会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将代表全体国民,被赋予新的制宪职能。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并颁布了《1793年宪法》,亦称《共和元年宪法》。这部宪法包括新的“人权宣言”35条和宪法本文124条。它确认了社会的目的在于谋求公共福利;共和国国民享有劳动权、社会救济权和受教育权等。新的“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教育是所有人的需要,社会应全力以赴地促进公民理性的进步,使全体公民都能接受教育。”宪法第54条赋予立法机关拥有制定公共教育法律的权力。第122条又规定,国家要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所有的法国公民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规定要使教育彻底摆脱教会的影响,建立新的世俗教育制度。在大革命中诞生的《1793年宪法》,通常被认为是最具有民主性的资产阶级宪法,是最终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蓝图。所有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在内,是大革命以前任何一个朝代都不曾有过的。国家全体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在法国历史上第一次被载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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